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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男子买130万重病保险后4个月患癌,保险公司以欺诈为由拒赔-全球播资讯

来源:雪峰说法    时间:2023-05-29 06:28:01

蔡先生花2.6万元,从两家公司购买130万保险,4个月后查出癌症,立刻向保险公司理赔,第一家赔付60万,第二家却拒绝赔偿:我怀疑你骗保!蔡先生一怒之下曝光至媒体,你觉得他可以拿到这笔巨款赔偿吗?


(资料图)

(案例来源:新闻报道,人物均为化名)

蔡先生在一家互联网公司上班,平时工作比较忙,30岁生日过后,他在体检中心检查时,被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,这一结果让他心中一惊。

虽然得了癌症,但他非常庆幸,幸好自己提前购买了保险,而且买了两份,一份保额60万,一份保额70万,这下可赚大了!

甲状腺肿瘤听起来很可怕,但其实并不严重,治愈率接近100%,而死亡率几乎为零,不过蔡先生的情况比较严重,肿瘤已经从良性进化成恶性。

这种情况相当于癌症,后期必须尽快进行手术,于是蔡先生立刻向两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第一家二话不说就进行理赔,蔡先生拿到手60万。

但第二家保险公司却表示,刚买完保险就查出癌症,明显不合常理,于是拒绝理赔,并表示他们这么做合情合理,因为蔡先生在保单上写错了一个字。

没错,就是因为这个字,70万元就这么打水漂,这到底是个什么字呢?

原来,蔡先生在第一家保险公司有购买保险,但没有如实告知第二家,所以第二家坚决不赔,蔡先生十分愤怒,选择曝光至媒体。

节目组查看保单后发现,第二家保险公司的保单上面,有一栏为“您是否在其他公司购买了人身保险”,蔡先生在之后的选项一栏填写的“否”。

但事实上,蔡先生同时购买了两个公司的保险,而且还是同一天购买,付款时间间隔不超过1小时,且两份都是巨额保险,第一份保险保额为60万,保费11000元左右,第二份保险保额为70万,保费15000元左右。

一个30岁的年轻小伙,一天之内花2.6万元购买130万巨额保险,蔡先生也真够舍得,难道他能预知到自己未来会得病不成?还是说他早就知道自己身患癌症,想以此骗保?

蔡先生说都不是,他是在购买保险的4个月后才查出癌症,这时肿瘤已经从良性演变成恶性,他就算再缺钱,也不至于拿自己的生命换钱。

那为什么蔡先生要在保单上隐瞒自己买过其他保险的事情呢?

蔡先生表示,大家在购买保险的时候,只会对健康做出告知,并没有义务去告知对方是否已经购买其他保险,他爱买哪家保险买哪家,没人规定买了苹果就不能买安卓!

因此,蔡先生觉得自己的做法合情合理,但现在保险公司拿着这个“否”字说事,说他故意隐瞒,有骗保嫌疑,并拒绝赔偿。

这让蔡先生觉得匪夷所思,他同时向两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第一家60万保额的同意理赔,而这家70万保额的却拒绝理赔,为什么同一天买的两家保险,会做出截然不同的处理决定呢?

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,我们可以看一下保费转账的时间,很显然,在签保险合同之前,蔡先生就已经在第一家公司投保,这就属于不如实告知。

通过转账记录可以看出,60万保额的保险是在晚上18:24购买的,70万保额的保险则是在19:21购买,也就是说,他确实在第二份保单上撒了谎。

那么,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吗?

《保险法》第16条规定: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。

这被称之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,蔡先生作为投保人,应当如实回答保险公司询问,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
16条第2款规定,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

蔡先生明知自己在第一家公司投保,却故意不告知第二家,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根据第16条规定,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。

不仅如此,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责任,并不退还保险费。

也就是说,第二家保险公司不仅不用赔偿70万,甚至连蔡先生支付的1.5万元保费都不用退,而这一切都是因为蔡先生对保险公司撒谎。

当然,虽然蔡先生的行为很蹊跷,却不能以此断定他骗保,因此第一家公司照样赔付了他60万。

若经过核实,蔡先生在投保前已经有过身体检查记录,并且确诊得病,则事情性质将大不相同,这种行为已经不再是民事纠纷,而是刑事犯罪。

根据刑法第198条,保险诈骗罪有3档处理,主要根据金额量刑,1万元、5万元、20万元以上,分别为数额较大、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。

蔡先生一次性获赔60万,若真涉嫌保险诈骗,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2-2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。

蔡先生有没有骗保不得而知,但没有如实告知是可以确定的,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,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理有据,通过这件事情,我们也可以吸取一些教训,在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告知,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可以隐瞒。

对此,你怎么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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